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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历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11-11 点击数:

为规范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方针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海南省政府和海南省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学校审查并报物价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

二、学历教育收费职责分工

(一)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二)财务部是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唯一的学费执收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及银行的收费管理事项,负责收缴学费并及时、准确统计缴费情况,为其他部门提供缴费信息。

(三)学校各二级学院是催缴学费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向学生宣传缴费上学的义务、责任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学生主动按时缴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催缴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督促缴费、清理欠费以及申办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同时教育学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财物,维护个人财产安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学生缴费的督查工作,负责督办各二级学院催缴学生欠费,并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负责办理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工作,负责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保障贷款及时、准确到账,同时依据学生缴费及其他相关情况审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等发放事宜。

(五)教务处为学校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协助学费缴纳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学历教育收费范围

(一)学费,指在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标准之内,学校所确定的各专业学年学费,按学年收取。

(二)住宿费,指在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标准之内,学校按不同住宿条件所收取的费用,按学年收取。

(三)教材费,指学校根据各专业各学年教材使用计划及教材成本测算,每学年按固定标准预收的教材费用。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教务处于每学年末公告当年各专业教材费用使用情况,于学年终了汇算,多退少补。

(四)军训杂费,指学校根据新生军训计划、体检计划等,于新生开学前一次收取的零杂费用。同时,该费用可用于安排支付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应由学生另行付费的其他零星费用,于学年终了汇算,多退少补。

四、学历教育收费缴纳

(一)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期间,安排集中统一收费,时间、地点由财务部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依据财务部提供的学生缴费清单办理学生注册等有关手续,所有学生均实行先缴费后注册。

(二)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按学校规定缴清学杂费用。

(三)其他学年,学生应在本学年开学七天内缴清。如有依据教学安排离校实习的学生,缴费期限延长到本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缴清,学生离校实习期间不收取住宿费用。

(四)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依据助学贷款申报资料,按以上规定缴费时间缴纳差额费用。助学贷款因故未能申请成功的,由财务部统计确认后通知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应在收到财务通知的当日向学生传达,学生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缴清费用。

(五)函授、成教、进修班、短期培训等其他类型学生,根据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规定按时缴清相关费用,财务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安排缴费时间、地点。

(六)休学学生学费缴纳

1.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在复学后一周内缴清应缴全部费用;休学一学期内(含)复学的,按学年全额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2.休学前已缴纳费用的,由学校保留其学籍,已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缴复学后应缴学费和住宿费。

(七)转学学生学费缴纳

1.每学年第一学期转入我校并报到的学生,按学年全额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第二学期转入我校的学生,按学年学费、住宿费的50%收取费用,教材费全额收取。

2.我校转学至其他院校的学生,必须缴清应缴费用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八)学生转专业,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不重复收缴,同时根据学校规定,学生超过转专业期限者不得转专业。

(九)学生留级,按留级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不重复收缴。

(十)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缴纳学费。

五、学历教育收费缓缴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凭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学费分期缓缴申请表》(见附件1-1),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仅限学费项目可以办理缓缴。

(二)学历教育收费缓缴审批程序

1.学历教育收费缓缴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学费分期缓缴申请表》,按以下流程审批: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分管校领导→财务部→财务总监→校长,《学费分期缓缴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财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2.《学费分期缓缴申请表》提交后,班级辅导员与二级学院应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二周内,完成申请缓缴学费学生的家庭情况核实,并将申请缓缴人数控制在本学院学生人数的4%以内。

(三)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诚实守信,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缓缴学费资格:

1.没有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2.已批准分期缓缴学费的学生,未按照批准要求缴纳费用的。

六、欠费处理

(一)欠费是指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或批准的缓缴时限内,未缴清应缴费用并且无相关缓缴手续的情况。其中缓缴学费应缴费用是根据缓缴申请批准的应缴费用。办理了学费缓缴和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缓缴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二)为了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及教学工作平稳进行,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也未办理任何缓缴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公告催缴,如公告后仍未按时缴清的,不予以注册,不予取得学籍,缓发毕业证。

2.欠费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未参加考试的门数达到学校关于退学等学籍管理规定的,按退学等相关规定处理。

3.恶意欠费学生不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不得选拔为党员发展对象。

4.欠费学生不得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实习、招聘、面试安排;已安排实习的欠费学生,由学校向实习单位正式通告学生欠费情况,视情况终止实习。

(三)凡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办理退学、出国、试读、留级、转专业、转学、延长学制等学籍变动手续的学生,必须缴清所有欠费后方可办理。

七、学历教育项目的退费

(一)符合退费的退学情形

1.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2.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3.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4.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抚养人提出正式申请后办理退学。

5.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条件的学生。

(二)学历教育项目的退费规定

1.学费和住宿费退费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付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代付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付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2.经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前已缴纳费用的,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按照本条第1款原则办理。

3.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50%,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5.其他情况的学费退还,按本条第1款退费办法办理。

(三)退学退费手续

1.由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并以公文形式呈报审批。

2.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

3.主动退学的学生,辅导员应与学生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做耐心细致地挽留工作,无效后方可办理退学申请。

4.学生擅自离校两周或是旷课累积到学校规定的课时,由辅导员呈报公文申请退学,并按退费管理办法退费。

5.根据学校退学退费公文审批结果,学生或代理人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校退学退费申请表》(见附件1-2),签字审批完成后办理退费。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1.学费分期缓缴申请表

    1-2.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校退学退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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