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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款项发放流程规范

作者: 时间:2024-11-11 点击数: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等相关国家教育规定,结合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财务管理要求,为提高学生款项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厘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简称“学校”,校内各部门与二级学院,简称“各部门”。

(二)学生款项概念

本规范中“学生款项”特指向在校学生发放的相关款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海南省高校专项奖助学金,海南省财政厅专项拨付在校生生活补助,困难学生补助津贴,退役军人补贴,毕业生教材和军训杂费退款,转专业差额学费退款,学生赛项奖励,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等。

二、发放流程

(一)款项发放审批手续

1.学生款项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由经办部门上报公文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发放事宜,审批流程依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付款及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2.发放款项金额和学生名单(或数量)均以公文审批复核为准。

3.发放名单一经核准,除增补学生银行账号信息之外,不得改动。若因政策、制度或实际情况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核准之后的名单或金额,由经办部门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和原因,按原审批流程,重新呈报公文核准。

4.对于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的学生,以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的批示公文结束日为准。公文未结束时,该学生由转出班级辅导员负责;在公文结束日之后,该学生由转入班级辅导员负责。

(二)学生信息统计

1.各班级辅导员应认真按照统计模板收集并反馈学生账号信息,款项发放均以辅导员办公邮箱反馈的学生名单及账号信息为准;未按照模板统计信息或未以辅导员办公邮箱反馈的,财务部不予受理。

2.大批量学生款项发放安排,按照二级学院为单位统计发放,不受理零星班级、专业独立发放申请。

3.责任部门

(1)国家奖助学金、在校生生活补助、退役军人补贴及资助经费、困难学生补助津贴等学校以外单位、部门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申报。

(2)毕业生教材退款、军训杂费退款、转专业差额学费退款、学生赛项奖励、其他项目退款等非财政专项资金款项,由各部门负责。财务部以邮件形式将学生发放信息统计模板发送至各部门,各部门按要求时限统计后向财务部反馈、核对,并呈报发放公文。逾期未反馈导致无法按时发放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由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负责统计申报。

(三)发放失败后的信息更正

1.因各部门信息统计错误导致发放失败的,由各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统计更正信息,并负责更正后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建议由错误率最高的班级辅导员负责。

2.更正发放期限

自接到更正发放名单之日起,各部门应在2周内完成款项更正发放事宜。各部门于接到更正名单当日将指定专职负责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反馈至财务部。

(四)学校学生工作实行辅导员负责制(含兼职),因辅导员工作疏漏、粗心等个人原因导致学生信息统计滞后或错误,对学生款项发放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生切身权益损失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考核,直接责任人每次考核100元,部门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五)财政资金专项拨付的发放项目,严格依据相关文件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克扣截留,不得挪为他用。

三、学生银行卡管理

(一)学生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受理委托代领、现金发放要求。

(二)学生办理银行卡

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学校指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储蓄卡。该卡主要用于向学生发放各类款项,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可经审批后安排现金或委托代领,由各班级统计信息时特别备注说明:

1.学生本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或遗失,短期内无法办理银行卡;

2.学生因身体原因(如因病、因伤住院等)短期内无法办理银行卡;

3.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需要申领现金。

办理委托代领的学生,必须出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含委托学生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列明代领项目、金额、代领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同时,可委托的代领人仅限于学生家长,并需要提供户口信息等证明亲属关系。

(四)符合以下情况的不列入当期学生款项发放批次,由各班级统计信息时特别备注说明:

1.学生在清楚知悉学校有关通知与规章前提下,有正常办理银行业务行为能力,但在学校规定反馈期间内拒不反馈本人账号且不说明具体原因;

2.学生本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或遗失,逾期半年仍不积极办理个人身份证更新而导致长期无法办理银行卡;

3.学生在被及时告知本人账户信息错误却在更正期限内重复2次(含)以上仍不能提供正确账户信息,影响学生款项发放的;

4.学生学籍注册期间未经学校批准长期不在校内学习上课,多次旷课严重违反教学秩序,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辅导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5.学生学籍注册期间经学校批准应征入伍,入伍期间享受国家专项代偿学费的。

上述情况若影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整体发放进度,可不列入当期银行统一转账批次,后期视学生反馈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四、绩效考评

财务部通过邮件对当期学生款项发放情况进行通报。班级学生款项发放质量纳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班级辅导员考核。

五、其他

(一)本规范由学校财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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